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出資額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20號 原 告 許宗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寬元建設有限公司、陳淑貞間請求返還出資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 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7,05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黃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