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3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39號
- 原告
- 逢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泳鋒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良義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