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47號 原 告 宏大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如 被 告 賴宗禮 蔡銘振 許榮江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主張分割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7209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區 ○○路000○0號5樓之1),依原告提出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所載,原告就上開不動產權利範圍拍定之價格為新臺幣(下同)1,262,000元(計算式:756,000+506,000=1,262,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陳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