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8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88號
- 原告
- 奕境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健豪
- 訴訟代理人
- 陳沆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震邦電業工程有限公司、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臺中辦事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按「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徵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7萬9268元(原告原請求金額為5,733,968元,嗣減縮為4,279,2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3372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4萬3365元(聲請費3000元、裁判費40365元),應再補繳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