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88號 原 告 奕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健豪 訴訟代理人 陳沆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震邦電業工程有限公司、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臺中辦事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按「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徵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 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7萬9268元 (原告原請求金額為5,733,968元,嗣減縮為4,279,2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3372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4萬3365元(聲請費3000元、裁判費40365元),應再補繳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張玉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