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1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15號
- 原告
- 元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紫岑
- 訴訟代理人
- 易帥君律師
蔡文元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菲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2萬264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44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