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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29號

給付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楊忠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29號

原告
興凱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毅
訴訟代理人
陳以蓓律師
被告
美琦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瑞斌
被告
永琦百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瑞斌

一、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一、二項所載,分別為美金36,416.16元、38,332.8元及新臺幣1,135,440元,而依原告起訴日即民國109年6月1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兌換新臺幣之現金賣出匯率30.195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392,485元{計算式為(36,416.16+38332.8)30.195+1,135,440=3,392,485,元以下四捨五入},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4,66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黃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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