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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47號

給付工程保留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蔡美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47號

原告
泰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清吉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太裕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12791 號),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08,937 元,

應繳裁判費56,53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56,0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美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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