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保留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4 日
- 法官蔡美華
- 法定代理人莊清吉
- 原告泰景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47號 原 告 泰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清吉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太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12791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08,937 元,應繳裁判費56,53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6,0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美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黃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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