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5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50號
- 原告
- G○○
- 被告
- 天○○
丁○○○
酉○○
玄○○
戌○○
地○○○
午○○
申○○
丑○○
甲○○○
C○○○
乙○○
黃○○
B○○
未○○
童釧柾
A○○
丙○○
壬○○
子○○
癸○○
辛○○
寅○○
己○○
辰○○
巳○○
庚○○
D○○
卯○○
E○○
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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宙○○
宇○○
亥○○
F○○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等37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及其他補正事項如下:
一、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分割共有物,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爰依原告起訴聲明請求分割本件土地、建物之客觀價額乘以其權利範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8,969元【計算式:(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53,888元×面積275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61,905分之116=27,769)+(同段00000-000號建號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道路000號房屋,原告分管部分之2個課稅現值為31,200元,計算式:15,600+15,600=31,200元)=58,969】,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天○○等37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前述土地共有人有死亡,並應提出其除戶謄本及繼承人系統表與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如土地共有人有未成年者,應提出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