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53號 原 告 傑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大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麗美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意鈞 不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劉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