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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5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黃綵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57號

原告
復翔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復漢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獲准對被告仁達國際物流有限

公司、喬豐環球有限公司、大瀚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45萬5000元,應繳裁判費3萬525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應補繳3萬4754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綵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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