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57號原 告 復翔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復漢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獲准對被告仁達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喬豐環球有限公司、大瀚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5萬5000元,應繳裁判費3萬525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應補繳3萬4754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綵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