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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8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林世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8號

原告
劉芳妤
被告
協益正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光孚

一、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薪資新臺幣(下同)108,000元,依上開規定,原應徵裁判費1,110元,暫免徵收2/3即74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應徵裁判費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370元,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另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陳報下列事項:

⑴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薪資之內容(即何時起至何時止,以如何金額計算之薪資總額)。

⑵本案與原告和協益鋼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之本院108年度中勞小字第13號、108年度勞小上字第10號案件有何不同,又上開案件中原告起訴請求之事實與本案請求是否同一。

⑶承上,如為相同,則本件被告是否為「協益鋼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⑷又本件被告確非「協益鋼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時,因原告所舉被告「協益正開發有限公司」經查無公司設立登記資料,請原告提出該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資料,並確認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應受送達處所及其他足資識別人別之資訊。

三、爰將本件起訴狀繕本隨同本裁定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起訴狀繕本後應於7日內提出答辯狀到院,繕本逕送原告。

四、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協益鋼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均表示有意願調解,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勞動專業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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