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履約保證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94號原 告 大倉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振益 訴訟代理人 詹宗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綉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