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3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79號 原 告 鄭惠文 原 告 羅寅綺 原 告 羅旋維 被 告 寶贊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伯克錸(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 為:「臺中市『微笑世紀-雲品特區』109年6月13日第一屆第二 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且本案判決確定前被告與109年6月13日產生之具法律疑義社區委員不得代表社區執行任何法律行為。本訴訟之聲明已於109年6月17日存證信函通知被告等,若被告或上述委員等不理會存證信函請求恣意執行,相關法律責任一併追究」。核原告對於上揭請求顯非就親屬關係及身份上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涉訟,復依原告提出之訴訟證據資料,其於本件訴訟可得受之客觀利益乃無從衡量,當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 ,並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17335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