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38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80號
- 原告
- 伍珍穀粉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伍東城
上原告因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對被告宗煜冷凍工程有限公司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0,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2,97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80號
上原告因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對被告宗煜冷凍工程有限公司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0,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2,97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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