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9號 原 告 種籽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宥諭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