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3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93號原 告 立威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鉅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8 萬5,82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9,51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顏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