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0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03號
- 原告
- 裕豐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鄢耳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振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699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13,80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8,81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8,31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另提出書狀到院(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請求權基礎法條依據、證據),另備繕本1份逕以雙掛號寄送被告,並檢具掛號回執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