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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0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林宗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03號

原告
裕豐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鄢耳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振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699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13,80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8,81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8,31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另提出書狀到院(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請求權基礎法條依據、證據),另備繕本1份逕以雙掛號寄送被告,並檢具掛號回執到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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