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0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04號
- 原告
- 龍軒文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君憲
- 訴訟代理人
- 陳祖祥律師
陳敬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玫合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 萬0,3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04號
陳敬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玫合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 萬0,3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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