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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2 日
  • 法官
    黃綵君
  • 法定代理人
    徐佰鋒

  • 原告
    崇隆重電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49號原   告 崇隆重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佰鋒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合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6,3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及被告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綵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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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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