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49號原 告 崇隆重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佰鋒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合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6,3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及被告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綵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