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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租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2 日
  • 法官
    廖欣儀

  • 當事人
    番王平價海鮮美食即范來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61號原   告 番王平價海鮮美食即范來長 訴訟代理人 易帥君律師 蔡文元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5 萬7,44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萬0,99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顏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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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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