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61號原 告 番王平價海鮮美食即范來長 訴訟代理人 易帥君律師 蔡文元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5 萬7,44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萬0,99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顏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