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9號 原 告 蔡志文 被 告 蕭志明 被 告 劉淑芬 被 告 凱麗詩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淑芬 被 告 雅曼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淑芬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2萬5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 萬52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