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9號
- 原告
- 蔡志文
- 被告
- 蕭志明
- 被告
- 劉淑芬
- 被告
- 凱麗詩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淑芬
- 被告
- 雅曼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淑芬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2萬5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52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