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林睿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鴻斌即永裕工程行、余慧玲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8,33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意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劉千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