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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508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楊忠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08號

原告
有弘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來福
被告
蕭永井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系爭全部土地及建物之總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總額),已高於系爭土地及建物第二順位抵押權所設定之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是初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較低之抵押權設定金額5000萬元為準(詳見卷附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示),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萬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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