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51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13號
- 原告
- 國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彥榕
- 訴訟代理人
- 張敦達律師
- 被告
- 德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聰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額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5,2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1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額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5,2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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