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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513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林宗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13號

原告
國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彥榕
訴訟代理人
張敦達律師
被告
德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聰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額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5,2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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