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5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13號 原 告 國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彥榕 訴訟代理人 張敦達律師 被 告 德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聰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額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0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5,2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陳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