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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5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7 日
  • 法官
    林宗成

  • 當事人
    國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德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13號 原   告 國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彥榕 訴訟代理人 張敦達律師 被   告 德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聰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額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0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5,2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陳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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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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