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5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71號原 告 巴比倫國際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芝茵 訴訟代理人 陳禹齊 上列原告與被告帢鬍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8,66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