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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57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王金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71號

原告
巴比倫國際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芝茵
訴訟代理人
陳禹齊

上列原告與被告帢鬍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8,66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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