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5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89號 原 告 華錦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瑩瑩 訴訟代理人 呂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久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久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葉榮吉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先、備位聲明所請求給付之金額均為新臺幣792萬5773元,揆 諸前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92萬5773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萬95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