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6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0號
- 原告
- Charles Irwin Frankel
- 訴訟代理人
- 陳業鑫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段家傑律師
- 被告
- 成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歐陽玄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美金1,192,838元(起訴時109年1月份匯率換算為新臺幣〈下同〉35,785,14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6,952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其數額為217,968元(計算式:326,952元×2/3=217,96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8,984元(計算式:326,952元-217,968元=108,984元),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 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調解之意願,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