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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60號

給付退休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林世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0號

原告
Charles Irwin Frankel
訴訟代理人
陳業鑫律師
訴訟代理人
段家傑律師
被告
成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陽玄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美金1,192,838元(起訴時109年1月份匯率換算為新臺幣〈下同〉35,785,14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6,952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其數額為217,968元(計算式:326,952元×2/3=217,96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8,984元(計算式:326,952元-217,968元=108,984元),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 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調解之意願,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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