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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6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0 日
  • 法官
    林婉昀
  • 法定代理人
    許秋華

  • 當事人
    上崴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09號 原   告 上崴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秋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銓營造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萬412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婉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蕭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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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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