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61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12號
- 原告
- 祥業興業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曾山形
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四、
應為之聲明或陳述」、「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
出於法院為之:…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書狀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有
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4款、第244條第1項第3款、
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
提起本件訴訟未記載訴之聲明,核屬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
4款、第244條第1項第3款所定起訴不合程式及不備要件之情況,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陳報訴之聲明(即想要請求被告給
付之金額或命被告為一定行為),逾期未補正訴之聲明,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