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61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12號
- 原告
- 祥業興業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曾山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商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原告補正狀記載請求協商款項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萬元,應徵第一審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1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商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原告補正狀記載請求協商款項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萬元,應徵第一審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