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4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612號

協商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王怡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12號

原告
祥業興業有限公司
代理人
曾山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商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原告補正狀記載請求協商款項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萬元,應徵第一審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綉燕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