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18號
- 原告
- 千姿嬌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俞婕
- 被告
- 天璽盛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宥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天璽盛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18510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273,672元(以視同起訴之民國109 年6 月1 日匯率4.262 計算,計算式:人民幣2,645,160 元×4.262 =11,273,672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26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0,764 元。本院前於民國109 年7 月21日裁定訴訟標的金額時,誤以起訴金額為2,645,160 元,而有違誤之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規定,將原裁定自為撤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10,764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