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6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21號 原 告 劉財誠即協勝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昇輝機械設計有限公司間返還訂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8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9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