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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621號

返還訂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陳學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21號

原告
劉財誠即協勝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昇輝機械設計有限公司間返還訂金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82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9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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