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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6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8 日
  • 法官
    廖純卿

  • 當事人
    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51號 原   告 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水泥製品廠 法定代理人 余金龍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銘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黃家源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8,108 元,應繳裁判費6,1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67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孫超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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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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