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6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51號
- 原告
- 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水泥製品廠
- 法定代理人
- 余金龍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銘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黃家源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8,108 元,應繳裁判費6,1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67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