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65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52號
- 原告
- 龍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國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青池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肆拾陸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18769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2,87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24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15,746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