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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655號

給付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王怡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55號

原告
中興都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慧貞
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鄉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15,0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9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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