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6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55號 原 告 中興都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慧貞 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鄉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15,0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9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陳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