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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672號

請求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劉育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72號

原告
谷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阿碧

上列原告谷合營造有限公司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工程處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05,6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1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綾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黃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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