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80號
- 原告
- 黃中鴻
- 被告
- 東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焜南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股東分配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44,416 元(計算式:839,075 +2,505,341 =3,344,416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1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