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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80號

給付股東分配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段奇琬

原告
黃中鴻
被告
東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焜南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股東分配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44,416 元(計算式:839,075 +2,505,341 =3,344,416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1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劉燕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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