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號
- 原告
- 佑鑫鋼鋁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文忠
- 訴訟代理人
- 蕭慶鈴律師
原告與被告張瑀婷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2,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6,7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號
原告與被告張瑀婷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2,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6,7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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