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號 原 告 佑鑫鋼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忠 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律師 原告與被告張瑀婷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2,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黃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