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723號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23號
- 原 告
- 許淑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惠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張健均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