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7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07 日
- 法官賴秀雯
- 原告許淑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23號原 告 許淑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惠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張健均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廖明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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