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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723號

減少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賴秀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23號
原   告
許淑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惠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張健均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法 官 賴秀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廖明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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