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7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保留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30號 原 告 大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釧 被 告 冠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政權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18,468元 ,應繳裁判費8,9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4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