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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730號

給付工程保留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廖穗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30號

原告
大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釧
被告
冠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政權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18,468元

,應繳裁判費8,9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8,4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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