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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7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3 日
  • 法官
    蔡美華

  • 原告
    黃文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40號 原   告 黃文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泰銘、一甲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21世紀不動產七期河南加盟店)、林芷萱、鴻盛不動產經紀事業有限公司(中信房屋北屯太原加盟店)及林宥葳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美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黃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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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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