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7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3 日
- 法官蔡美華
- 原告黃文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40號 原 告 黃文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泰銘、一甲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21世紀不動產七期河南加盟店)、林芷萱、鴻盛不動產經紀事業有限公司(中信房屋北屯太原加盟店)及林宥葳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美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黃善應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