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7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41號 原 告 東山金鑽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雷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界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零肆佰玖拾壹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21314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83,2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0,99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90,491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凡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