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7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46號 原 告 誠信砂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振旭 被 告 威拓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賢 被 告 萬磊砂石行 法定代理人 潘柏諺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拓興業有限公司及萬磊砂石行等2人間請求塗 銷動產抵押權登記等事件: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且未提出系爭動產抵押登記之動產價值資料。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爰依原告所主張塗銷之被告2人所個別登記之動產擔保債權金額,分別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010萬元及602萬762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3,94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被告「萬磊砂石行」為合夥組織,「潘柏諺」為登記負責人,並非獨資商號。原告將被告「萬磊砂石行」列稱為「潘柏諺即萬磊砂石行」,應行確認及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