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74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46號
- 原告
- 誠信砂石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振旭
- 被告
- 威拓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國賢
- 被告
- 萬磊砂石行
- 法定代理人
- 潘柏諺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拓興業有限公司及萬磊砂石行等2人間請求塗銷動產抵押權登記等事件: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且未提出系爭動產抵押登記之動產價值資料。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爰依原告所主張塗銷之被告2人所個別登記之動產擔保債權金額,分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0萬元及602萬762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3,94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被告「萬磊砂石行」為合夥組織,「潘柏諺」為登記負責人,並非獨資商號。原告將被告「萬磊砂石行」列稱為「潘柏諺即萬磊砂石行」,應行確認及補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