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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7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1 日
  • 法官
    林宗成
  • 法定代理人
    趙振旭、張國賢、潘柏諺

  • 原告
    誠信砂石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威拓興業有限公司法人萬磊砂石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46號 原   告 誠信砂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振旭 被   告 威拓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賢 被   告 萬磊砂石行 法定代理人 潘柏諺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拓興業有限公司及萬磊砂石行等2人間請求塗 銷動產抵押權登記等事件: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且未提出系爭動產抵押登記之動產價值資料。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爰依原告所主張塗銷之被告2人所個別登記之動產擔保債權金額,分別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010萬元及602萬762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3,94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被告「萬磊砂石行」為合夥組織,「潘柏諺」為登記負責人,並非獨資商號。原告將被告「萬磊砂石行」列稱為「潘柏諺即萬磊砂石行」,應行確認及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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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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