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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7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1 日
  • 法官
    劉承翰
  • 法定代理人
    胡竹青

  • 原告
    恆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62號 原   告 恆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竹青 訴訟代理人 林忠義律師 陳在源律師 鍾宜靜律師 上列原告恆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菱生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57,409元(附帶請求孳息部分 不併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2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承翰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劉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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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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