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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76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劉承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62號

原告
恆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竹青
訴訟代理人
林忠義律師

      陳在源律師

      鍾宜靜律師

上列原告恆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菱生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57,409元(附帶請求孳息部分不併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2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承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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