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7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71號 原 告 日昇昌環球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韻 訴訟代理人 黃程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昶德商貿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7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6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