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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771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楊雅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71號

原告
日昇昌環球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韻
訴訟代理人
黃程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昶德商貿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7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6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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