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7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85號 原 告 豐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甫 原告因請求清償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竑源精機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24689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7,979 元,應繳裁判費8,7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美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