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78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85號
- 原告
- 豐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建甫
原告因請求清償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竑源精機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24689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7,979 元,應繳裁判費8,7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20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