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79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90號
- 原告
- 陳貴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松鶴木業有限公司、江曉萍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54,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3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9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松鶴木業有限公司、江曉萍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54,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3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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