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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790號

清償債務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廖純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90號

原告
陳貴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松鶴木業有限公司、江曉萍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54,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3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孫超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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