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7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90號 原 告 陳貴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松鶴木業有限公司、江曉萍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54,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3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孫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