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8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20號原 告 施昭同 被 告 高大利 被 告 昶興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男 被 告 昶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臺麟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聲請對被告高大利等人發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100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8,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8,1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