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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82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林宗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20號

原告
施昭同
被告
高大利
被告
昶興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男
被告
昶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臺麟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聲請對被告高大利等人發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100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8,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8,1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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