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82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20號
- 原告
- 施昭同
- 被告
- 高大利
- 被告
- 昶興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奕男
- 被告
- 昶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臺麟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聲請對被告高大利等人發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100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8,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8,1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