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83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30號
- 原告
- 晟暘綠能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嘉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冠緯、林昱葆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7萬40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12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