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8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30號 原 告 晟暘綠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嘉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冠緯、林昱葆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7萬40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12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 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婉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蕭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