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8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38號 原 告 昱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舜融 上列原告與被告育筠工業有限公司、林麗娟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1,40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3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並補正原告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被告林麗娟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意鈞 不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吳淑願